工地围挡施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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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2、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3、在有条件的工地时,四周围墙、宿舍外墙等地方,必须张挂、书写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第三条 第二款 第三项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围挡
(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
(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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