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实施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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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 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 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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