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档函原单位可以拒绝不配合调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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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单位必须配合调档,不可以拒绝。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开具调档函,对劳动者的档案进行转移,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进行投诉,让劳动者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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