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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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佛山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结合本市定位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和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阅读推广、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的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共图书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设施设备、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使用相关资金,重点加大对基础条件相对薄弱和发展不平衡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在馆舍改造、文献信息购置、用户活动开展等方面的支持。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中保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的公共图书馆建设。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设施设备、文献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每年8月为佛山全民阅读月。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第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市文化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征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一)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方案;

  (三)公共图书馆领域重要政策及重要业务标准规范;

  (四)其他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第二章 设 立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联动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分级保障、分类建设、分众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与工作指导。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设立1家公共图书馆,常住人口超过20万的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公共图书馆。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村图书馆、社区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的基层图书馆或者图书室,服务村(居)民。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市图书馆为中心馆,区图书馆为区总馆,镇(街道)图书馆为分馆,村图书馆、社区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的基层图书馆或者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联合图书馆体系。

  中心馆、区总馆可以设立直属分馆。

  中心馆、区总馆、分馆及基层服务点作为联合图书馆体系成员应当联合开展服务,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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