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什么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坚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法开篇就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工作的原则
1、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2、部门依法监管
消防安全涉及面广,仅靠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是不够的,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每个单位只有自觉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自我防范,消防工作オ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火灾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4、公民积极参与
如果每个公民都具有消防安全意识和基本的消防知识、技能,形成“人人都是消防工作者”的局面,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就会得到有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