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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槐橡。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配明拍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标签检验步骤包括以下四步:
1、确定食品类别;
2、确定参照标准及依据;
3、依据标准进行审核;
4、发现并及时纠正标签存在的问题。
标签内容的审核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产品是否符合进出口法律法规要求;
2、标签标识内容的审核,如文字和格式的规范性;
3、中外文内容一致性审核;
4、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审核;
5、标签加贴方式审核;
6、原包装图片内容审核;
7、符合性审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培羡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槐橡。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配明拍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标签检验步骤包括以下四步:
1、确定食品类别;
2、确定参照标准及依据;
3、依据标准进行审核;
4、发现并及时纠正标签存在的问题。
标签内容的审核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产品是否符合进出口法律法规要求;
2、标签标识内容的审核,如文字和格式的规范性;
3、中外文内容一致性审核;
4、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审核;
5、标签加贴方式审核;
6、原包装图片内容审核;
7、符合性审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培羡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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