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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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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