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拉货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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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拉货处罚有四种标准。
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客运车辆的载客量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外地运输单位、个人来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一个月以上的包括业务联系点、代办点,必须持车籍所在地县以上的运输管理部门证明,报驻地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属县级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批准部门报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外地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好开业手续,在确定的营业点营业,纳入驻地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第七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停业,应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缴销营运证照,方可停业。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除指令性、指导性计划运输外,均实行市场调节。坚持国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有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第九条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当地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工具,各车辆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任务完成。第十条 重点港站集散物资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实行指导性计划运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市场调节的货运业务。由承托双方择优选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部门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装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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