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谁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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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这样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和前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按照惯例,人代会和政协会都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政协会议比人大会议早几天举行,所以通称“两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朝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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