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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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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