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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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文件是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目前已经失效。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已失效)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已失效)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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