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的规范要求
1、其一般要求是:文稿中第一次出现的人名(含职务)、地名、组织机构名称等应写全称,除符合规定者外,慎用简称;同一名称在文稿中多次出现时,前后要统一。文中涉及若干人的职务时,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排列次序。
重量、长度计量单位名称按国家规定书写,对有些明文规定不用的名词,要使用新的提法。正确使用专用术语,引用译名以统一、通用的译名为准。
2、公文中的数字表述,其一般要求是: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和百分比等,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若干万、若干亿等的整数时,可以“万”“亿”为单位与阿拉伯数字并用。
名词、成语、分数中的数词,表示序数的序词,以及“三四个”“七八十人”等数字,用汉字;“一年四季”“理由有二”等表述,其中的数字也用汉字。引用法规中的章、节、条、款时,原来用汉字的套用汉字,原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公文中的标题顺序号可依次选用汉字、小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通常情况下,一、二、三、四级标题,依次选用汉字小写数字、汉字小写数字加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括号表述。科技、财会、统计类公文及报表等所用数字,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国际通用的方式表述。
3、公文中的时间表述。表述时间应准确、具体。其一般要求是:避免使用一些不清楚的时间概念,如“前年”、“昨天”等等,而应写明具体年、月、日,紧急文电还应加注时、分。公文中的年份一般用全数,不得省略。公文中出现历史朝代年号时应加注公历年份。
4、公文中的省略。公文中的省略应以准确、明白、不发生误解为原则。其一般要求是:公文中的姓名、地名、单位名、时间一般用全称书写,其中地名、单位名称也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公文中第一次出现的地名、单位名称等已使用全称,加说明“以下简称为××××”,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有些确已为普遍公认、熟悉的事物和提法,可用简称。时间名称一般不用时间代名词,外国人的姓、名一般应写全。
5、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与一般文章大致相同。需引起注意的是,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中表示次序单独用汉字小写数字时,数字后使用顿号,数字加括号时不用标点符号,次序数“第×”后用逗号,整数和小数间的隔点,一般用圆黑点。
扩展资料
公文除在语言表述上要求体现准确性、生动性、鲜明性外,在公文中的名称、数字、时间表述以及公文中的省略、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也应遵循其特定的规范要求。
作为公务文稿,“要(怎样)”这类词肯定经常会用到,但用得太多太滥也不行,如有些讲话稿、文件,不论是否为“强制性”要求,满篇都是“要”字,让人觉得烦。更有甚者。
有些不适宜用“要”字的文稿也没完没了地“要”,比如工作汇报中使用“要”字,就好像是向上级下指令似的;工作总结,本来是谈情况和体会的,也老是用“要”字,就好像是谈未来的打算了。此外,“应”“应该”“必须”“务必”等词也不应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