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没有权查犯罪嫌疑人亲属银行帐户

 我来答
政策李叔
2022-10-20 · TA获得超过35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59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42.9万
展开全部

公安机关有没有权查犯罪嫌疑人亲属银行帐户

一般只能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账户,及时查他的账户也是有条件的,检察院无权查其亲属的账户财产,除非其亲属与案件有牵连。
一、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资讯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当然其他的,还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的相关资讯,另外还有人口资讯、工商资讯、车辆资讯、通讯资讯、行迹资讯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时的应有权利。
例如有人举报:某人在某时送了50万元,这就十分有必要查询一下银行的相关资讯,以证实此资讯的真伪(当然在司法实务中,还要结合其他资讯来综合判断)
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公民人身自由的方面,如果要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则必须在立案后。在初查阶段,接触涉案当事人也必须经过检察长的批准。
三、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可以查询存贷款资讯,但不能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公安机关有没有扣押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权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无权进行拘留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属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公安机关有权先行拘留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公安机关有权利带走吗

有新证据或需要协助调查是可以的

法院 公安机关 有没有权力封犯罪嫌疑人家人的账号

不能的,一般只能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账号,不过假如法院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可以查封另一半的账号

犯罪嫌疑人未逃公安机关可否行使网逃职权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资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资讯光碟”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
可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犯罪嫌疑人未曾脱逃的不适用网上追逃的条件。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 ):
"破案追逃"新机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四、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资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资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五、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碟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资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资讯光碟"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特别要注意在旅馆、出租屋、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中加强工作,从中发现抓获在逃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扣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给嫌疑人带手拷或者对其施刑

根据情况来执行
1.确实有犯罪证据的
2.有人证当场指出的
3.对于公安认为认为需要拘留的,嫌疑人不服从的,警察有权利强制执行
4.犯罪嫌疑人正在作案或作案后当场即被发现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还有权利放人吗

检查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是有可能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才开始对案件的侦查。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侦查终结以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另一种是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附:
《刑诉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笔录

您好!公安部门在预审犯罪嫌疑人时要同时做好录音录影工作。详细内容请您阅读《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影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影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影,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影装置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讯同步记录。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影,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影: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五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路视讯等方式远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影。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影: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影。装备财务、警务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讯问录音录影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援。

第二章 录 制

第八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影,可以使用专门的录制装置,也可以通过声像监控系统进行。

第九条 讯问开始前,应当做好录音录影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录音录影装置进行检查和除错,确保装置执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十条 录音录影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影,应当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资讯进行全面摄录,影象应当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侦查人员正面画面。

讯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画面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讯问录音录影的影象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资讯。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影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十四条 讯问过程中,因储存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影的,应当中止讯问,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储存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影装置等措施。

对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因案情紧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不宜中止讯问的,可以继续讯问。有关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中止讯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影。侦查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影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资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讯问录音录影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讯问录音录影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求应当与本案讯问笔录一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实行资讯化管理,并与执法办案资讯系统关联。

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和案件卷宗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应当烧录光碟储存或者利用磁碟等储存装置储存。

烧录光碟储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碟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对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影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碟内。烧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碟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碟等储存装置储存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储存装置中,并制作资料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碟。

第十八条 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因副本光碟损坏、灭失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碟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得启封正本光碟。确需调取正本光碟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重新封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和案件稽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使用讯问录音录影资料的,可以调取副本光碟或者通过资讯系统调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讯问录音录影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碟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利用磁碟等储存装置储存的,应当转录为光碟后移交。

第二十条 调取光碟时,保管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对调取、使用的光碟,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员。

调取人归还光碟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通过资讯系统调阅讯问录音录影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许可权,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讯问录音录影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影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稽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稽核时应当同时提交讯问录音录影资料。稽核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五)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内容严重不符。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嫌疑的,稽核部门应当对讯问录音录影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一)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而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影,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的;

(二)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证据效力的;

(三)对讯问录音录影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致使讯问录音录影资料毁损、灭失、泄露的;

(五)私自或者违规调取、使用、披露讯问录音录影资料,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影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对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影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公安机关却却损坏私人财产怎么处理?

可以向其单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写悔过书

很正常。

一、悔过书,是嫌疑人在量刑时,证明自己认罪悔罪的证据之一;

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认罪悔罪的,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当然,嫌疑人也可以不写,也可以写,这是当事人的自由,公安也没有必要强迫的。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366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7220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