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的目的论是什么?
目的论即翻译目的论,包括三个原则:目的法则、连贯性原则、忠实原则
一、目的法则
翻译“目的论”认为目的性原则是翻译的首要原则。在翻译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译文在译语文化中所要达到的交际目的。目的性原则要求翻译的过程应该以译文在译语文化中达到它预期的功能为标准,翻译只是以原语文本为基础的一种翻译行为。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不再以对等理论所强调的原文及其功能为标准,而是注重译文在译语文化环境所要实现的一种或几种交际功能。目的性原则是决定翻译过程的根本原则。
二、连贯性原则
译文必须语内连贯,换言之,译文必须对于具有目的语交际环境和知识背景的接受者是可理解的。也就是说“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交际环境和文化中有意义”。
三、忠实原则
在目的论中,忠实性法则仅仅是指原文和译文中应该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并不要求原文和译文在内容上一字不差。忠实的程度与形式取决于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及翻译的目的。 诺德认为,“在能够达到译文预期功能的情况下,译者应尽可能保持译文与原文在语言特色上的一致。”
扩展资料:
目的论的评价标准
至于目的论的评价标准,目的论用充分性(adequacy)而非等值(equivalence)作为评价译文的标准。在目的论理论框架下,充分性指译文要符合翻译目的的要求,“在翻译过程中以目标为基础选择实现翻译目的的符号”。这是一个与翻译行为相关的动态概念。等值指译语文本与源语文本出于不同的文化语境但实现了相似的交际功能。等值只是充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描述翻译结果的一个静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