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问: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校解析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和制约有利于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1)分工负责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互相制约表现在:一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但无权决定逮捕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公安机关才可执行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件,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检察院如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时,应通知其予以纠正。
②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同级检复议,或者要求上级检复核。
另一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闻的相互制约①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如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违法情况,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还可以要求检察院撤诉。
②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的违法程序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违反程序的情况有可能影响判决和裁定的公正性时,有权抗诉;对本级和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还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