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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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部门划分,主要是对管理工作进行分工,解决组织的横向结构问题,目的在于确定组织中各项任务的分配与责任的归宿,以求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有效地达到组织的目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它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
3.执行机构
公司执行机构是指由公司高级职员组成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个执行性机构。
4.监督机构
为了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违反法律和章程,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及股东要对他们的活动及其组织的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这种监督权由公司的监督机构来执行。
公司的组织架构由总经理组织人力资源部初步制定,然后总经理组织高层研讨,报董事会审批。岗位职责由人力部组织培训,各部门组织制定,最后公司组织各部门参加研讨,人力部组织打印,装订,下发,并在工作中督查,岗位职责以及部门职能做到各部门职责清晰,无交叉,无空白。
企业组织架构设计没有固定的模式,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特点及内外部条件而有所不同。但是,组织架构变革的思路与章法还是能够借鉴的。组织架构变革应该解决好以下四个结构:
1.职能结构,一项业务的成功运作需要多项职能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在组织架构设计时首先应该确定企业经营到底需要哪几个职能,然后确定各职能间的比例与相互之间的关系。
2.层次结构,即各管理层次的构成,也就是组织在纵向上需要设置几个管理层级。
3.部门结构,即各管理部门的构成,也就是组织在横向需要设置多少部门。
4.职权结构,即各层次、各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它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
3.执行机构
公司执行机构是指由公司高级职员组成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个执行性机构。
4.监督机构
为了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违反法律和章程,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及股东要对他们的活动及其组织的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这种监督权由公司的监督机构来执行。
公司的组织架构由总经理组织人力资源部初步制定,然后总经理组织高层研讨,报董事会审批。岗位职责由人力部组织培训,各部门组织制定,最后公司组织各部门参加研讨,人力部组织打印,装订,下发,并在工作中督查,岗位职责以及部门职能做到各部门职责清晰,无交叉,无空白。
企业组织架构设计没有固定的模式,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特点及内外部条件而有所不同。但是,组织架构变革的思路与章法还是能够借鉴的。组织架构变革应该解决好以下四个结构:
1.职能结构,一项业务的成功运作需要多项职能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在组织架构设计时首先应该确定企业经营到底需要哪几个职能,然后确定各职能间的比例与相互之间的关系。
2.层次结构,即各管理层次的构成,也就是组织在纵向上需要设置几个管理层级。
3.部门结构,即各管理部门的构成,也就是组织在横向需要设置多少部门。
4.职权结构,即各层次、各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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