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让文件管理更加规范化。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旨在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作出的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对符合报备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按月公布目录,并进行事后监督审查”。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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