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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骚扰行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特殊保护。
1、男女平等。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2、禁止性的骚扰行为。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的骚扰行为。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
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5、特殊保护。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男女平等。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2、禁止性的骚扰行为。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的骚扰行为。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
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5、特殊保护。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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