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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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22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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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四是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是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是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九是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十是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不得选择性执法,强化精准执法。
十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任。
十三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十四是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十五是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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