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瞒安全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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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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