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法律主观: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的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之一,在诉讼离婚中有这种情形的,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将孩子由谁抚养、 财产怎么分 等问题商量好并写下来形成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 民政局办理离婚 手续;如果无法协议离婚,则一方可以向另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另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有居住信息证明的,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具体材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为婚姻涉及感情,法院会组织双方调解,确实属于感情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 写离婚协议 或者代理诉讼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