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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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物权法主要内容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的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物权法废止后,被民法典替代。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 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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