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试教育学教育概论:教学目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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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理论界对教学目标的分析和研究并不深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国教育理论对教学目标的阐述是在“教学任务”的标题下进行的。不少教育学教材中都提出教学任务包括三个方面:①向学生传授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②发展学生的认识能力和体力;③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这三个方面的教学任务也就是对教学目标所作的初步分析,当然这只是从教师教的角度来分析的。
前苏联的教育理论中也没有明确提出教学目标分类方面的课题,他们只是对教学的任务或职能进行初步分析。例如1957年出版的达尼洛夫和叶希波夫编著的《教学论》中提出了教学的三个方面的任务:知识、技能和技巧。到了1983年,巴班斯基主编的《教育学》中则提出了教学必须执行的三种职能:教养职能、教育职能、发展职能。教学的三个任务也好,三个职能也好,其实就是指教学的三个目标。
不论是我国教育理论中提出的教学任务,还是前苏联教育理论中提出的教学职能,都是直接反映了学校教育的总目的,或者说是仅仅重复了学校教育的总目的,还不够具体、精确,只是大而化之的指出了一个教学的方向。这种粗框的分类方法,使得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在单元教学计划、课时教学计划中所拟定的教学目的同样是不具体、不精确的,对于教学活动来说,不具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在阐述教学目标时仅限于重复教育的总目的,不能使之具体化、系列化,是我国和前苏联教育理论的共同缺陷。
明确提出教学目标分类理论的是美国教育家。在1918年出版的《课程论》一书中鲍比特提出了课程科学化的问题,他认为:“科学的时代要求精确性和具体性”,因此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具体化。以后泰勒在1949年出版的《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强调,在课程目标确定后,要用一种最有助于学习内容和指导教学过程的方式来陈述教学目标。泰勒认为最有效的教学目标是“既指出要使学生养成的那种行为,又言明这种行为能在其中运用的生活领域或内容。”也就是说,每一个教学目标都应该包括“行为”和“内容”两个方面。一般来讲,“内容”是教师教学中最为关注的问题,“行为”则往往是被忽视的方面。所以泰勒对教学目标理论的贡献正在于他强调以行为方式来陈述教学目标。
泰勒的学生布卢姆和他的合作者们进一步发展了泰勒的思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教学目标分类理论(在英语中“教育目标”、“教学目标”、“课程目标”是通用的)。布卢姆于1956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一分册:认知学习领域》,克拉斯沃尔于1964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二分册:情感学习领域》,哈罗于1972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三分册:动作技能领域》。他们把教学目标分为三类: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技能领域。其中认知目标包括知识、理解、运用、分析、综合、评价;情感目标包括接受、反应、价值的评价、组织价值观念体系、价值体系个性化;技能目标包括反射动作、基本基础动作、知觉能力、体能、技巧动作、有意沟通。布卢姆等人认为:第一,应当用学生外显的行为来陈述教学目标。因为制定教学目标是为教学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和便于客观地评价,而不是去表述教学的理想、愿望。只有具体的、外显的目标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测量性。用一个公式表示的话,那就是:“目标行为评价技术测量问题”。第二,教学目标是有层次结构的。教学目标应当由简单到复杂按序排列,后一类目标建立在前一类目标的基础之上。用一个公式来表达的话,那就是:“A式行为类 →AB式行为类→ABC式行为类”。第三,目标分类学是超学科内容的。不论哪一门学科、一个年级,都可以把目标分类学的层次结构作为框架,加入相应的内容。与此同时,马杰在他的关于行为目标的经典性著作“Preparing Instructional Objectives”(1962年出版)也提出了教学目标的构成,他认为,教学目标必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一,学生外显出来的行为表现;第二,能观察到的这种行为表现的条件;第三,行为表现的公认的准则。无论是布卢姆还是马杰他们都要求教学目标具有外显性、具体的可操作性、明确的可评价性。1986年布卢姆等人的《教育目标分类学》被介绍到我国,并在中小学产生很大的影响,教学目标的概念被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所接受。
前苏联的教育理论中也没有明确提出教学目标分类方面的课题,他们只是对教学的任务或职能进行初步分析。例如1957年出版的达尼洛夫和叶希波夫编著的《教学论》中提出了教学的三个方面的任务:知识、技能和技巧。到了1983年,巴班斯基主编的《教育学》中则提出了教学必须执行的三种职能:教养职能、教育职能、发展职能。教学的三个任务也好,三个职能也好,其实就是指教学的三个目标。
不论是我国教育理论中提出的教学任务,还是前苏联教育理论中提出的教学职能,都是直接反映了学校教育的总目的,或者说是仅仅重复了学校教育的总目的,还不够具体、精确,只是大而化之的指出了一个教学的方向。这种粗框的分类方法,使得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在单元教学计划、课时教学计划中所拟定的教学目的同样是不具体、不精确的,对于教学活动来说,不具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在阐述教学目标时仅限于重复教育的总目的,不能使之具体化、系列化,是我国和前苏联教育理论的共同缺陷。
明确提出教学目标分类理论的是美国教育家。在1918年出版的《课程论》一书中鲍比特提出了课程科学化的问题,他认为:“科学的时代要求精确性和具体性”,因此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具体化。以后泰勒在1949年出版的《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强调,在课程目标确定后,要用一种最有助于学习内容和指导教学过程的方式来陈述教学目标。泰勒认为最有效的教学目标是“既指出要使学生养成的那种行为,又言明这种行为能在其中运用的生活领域或内容。”也就是说,每一个教学目标都应该包括“行为”和“内容”两个方面。一般来讲,“内容”是教师教学中最为关注的问题,“行为”则往往是被忽视的方面。所以泰勒对教学目标理论的贡献正在于他强调以行为方式来陈述教学目标。
泰勒的学生布卢姆和他的合作者们进一步发展了泰勒的思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教学目标分类理论(在英语中“教育目标”、“教学目标”、“课程目标”是通用的)。布卢姆于1956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一分册:认知学习领域》,克拉斯沃尔于1964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二分册:情感学习领域》,哈罗于1972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三分册:动作技能领域》。他们把教学目标分为三类: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技能领域。其中认知目标包括知识、理解、运用、分析、综合、评价;情感目标包括接受、反应、价值的评价、组织价值观念体系、价值体系个性化;技能目标包括反射动作、基本基础动作、知觉能力、体能、技巧动作、有意沟通。布卢姆等人认为:第一,应当用学生外显的行为来陈述教学目标。因为制定教学目标是为教学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和便于客观地评价,而不是去表述教学的理想、愿望。只有具体的、外显的目标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测量性。用一个公式表示的话,那就是:“目标行为评价技术测量问题”。第二,教学目标是有层次结构的。教学目标应当由简单到复杂按序排列,后一类目标建立在前一类目标的基础之上。用一个公式来表达的话,那就是:“A式行为类 →AB式行为类→ABC式行为类”。第三,目标分类学是超学科内容的。不论哪一门学科、一个年级,都可以把目标分类学的层次结构作为框架,加入相应的内容。与此同时,马杰在他的关于行为目标的经典性著作“Preparing Instructional Objectives”(1962年出版)也提出了教学目标的构成,他认为,教学目标必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一,学生外显出来的行为表现;第二,能观察到的这种行为表现的条件;第三,行为表现的公认的准则。无论是布卢姆还是马杰他们都要求教学目标具有外显性、具体的可操作性、明确的可评价性。1986年布卢姆等人的《教育目标分类学》被介绍到我国,并在中小学产生很大的影响,教学目标的概念被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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