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虚构性特征漫谈】非虚构文学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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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虚构性是小说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文将就关于小说虚构性的一些话题,从现实、从历史,从正面、从侧面等多角度展开具体陈述。 【关键词】小说;虚构性 一、被人忽略的小说的“虚构性”
长期以来,在对小说这一文体的内涵界定和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甚至可以视为本质的特征——虚构性,却常常被我们所忽略。
例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就这样定义小说:“一种叙事性的文学体裁,通过人物塑造、情节安排和环境描写来反映社会生活,来表现社会生活的矛盾”,如果我们化繁为简,从这个定义中抓几个关键词,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具备人物、情节、环境三要素的叙事性文学体裁便是小说”,乍一看,这个定义似乎很在理,但细细想来,若以此定义,诸如寓言、神话、叙事散文、名人传记、史书……岂不都要统统归于小说一类?笔者看来,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是因为这样的定义遗忘了小说的本质特征——虚构性,也正是这种舍本求末的定义方法,造成了小说的定义不具有唯一性。
在中学教育有关“小说”教学过程中,小说的虚构性也常常被教师所忽略。大凡接受过中学教育的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老师讲解文体为小说的课文时,无非是从所谓的“小说三要素”着手:谈一谈环境描写的作用、理一理故事情节脉络、分析分析人物性格……因为很少有老师强调小说的虚构性特征,所以青少年在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心智不够成熟的他们很容易陷入“虚实不分”的误区,直接导致他们形成错误“历史观”“世界观”,甚至酿成惨剧,诸如“某某少年阅读某穿越题材小说后,便模仿主人公触电以求穿越”的报道屡见不鲜,便是很好的佐证。
二、从“小说”之名的演变,看小说的“虚构性”
“小说”之名古来有之,最早见于《庄子.外物》“饰小说以干县令”,依鲁迅之言,此“小说”者,乃“琐屑之言,非道术所在”,后世桓谭言“小说”乃“残从小语”,《汉书》言“小说者,街头巷语之说也”……再后世有关“小说”的说法,纷繁复杂,我们不再赘述。
但无论是“琐屑之言”,还是“残从小语”,亦或是“街头巷语之说”,皆不离“短书不可用”的观点。“短书”即指小说,“短书不可用”意思是说:“小说是不足为信的”。因为古人认为,小说出于“稗官”之流,只不过是些道听途说、凭空而造的话罢了,所以小说是不足为信的。从“小说”内涵之演变,我们不难看出,小说的虚构性特征已经蕴含在“小说”这个称谓中了。
三、“虚构成分”是否有意为之,是区别小说与史传的关键
有首歌这样唱: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史传、小说同属叙事一类,即“讲故事”的文学作品。正如歌词所云,史传、小说所载故事自然会虚虚实实,真假难辨。史传虽真,但诸如《史记》等史书古籍,距今年代久远,期间又经历战火纷争、口耳相传,书中所载,难免有讹。小说虽假,但诸如《三国志通俗演义》等,往往以史为底本,借孔子之言,小说“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这样看来,史传虽真亦假,小说虽假亦真,他们的界定似乎就有了难度。
笔者认为史传与小说的鉴别,也可以从虚构性入手,作品的“虚构成分”是否作者有意为之,可以成为区别二者的重要依据。就比如说,在史学作品中,但凡遇到朝代更迭,帝王替换之事,必有奇异天象的记载。以我们现代人的观点,这是封建迷信的说法,是不科学、不真实、存在虚构成分的,但是,当时之史官或是后世编史之人记史,只是“述而不作”,只不过是将自己所听所见客观陈述罢了,即便有假,责任也并不在作者。所以,史传中的某些虚构成分是一种“客观的虚构”。而小说则完全不同,小说中的种种虚构成分是作者出于某种目的——或为传道、或为抒怀、或为娱乐、或为商业,总之是有意而为之,所以这种虚构是小说家“主观的虚构”。
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很多人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志怪小说”归于小说一类,而笔者认为这是极为不妥的。我们知道诸如《搜神记》一类的志怪小说,只是当时的文人,将民间的奇闻异事作以记录,而且这些作品往往文笔简单,客观陈述,并无“加油添醋”,所以,志怪小说虽为小说之名,却是不能归于小说一类,而只能归于史类的。
总而观之,小说虚构性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确立了小说的文本地位。虚构性作为小说的关键性特征,不但不应该被我所忽略,反而是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的。
【参考文献】
[1]鲁迅.中国小说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2010.
[2]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10.
[3]朱自清.经典常谈[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4]郑振铎.中国俗文学史[M].北京:商务出版社,2010.
长期以来,在对小说这一文体的内涵界定和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甚至可以视为本质的特征——虚构性,却常常被我们所忽略。
例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就这样定义小说:“一种叙事性的文学体裁,通过人物塑造、情节安排和环境描写来反映社会生活,来表现社会生活的矛盾”,如果我们化繁为简,从这个定义中抓几个关键词,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具备人物、情节、环境三要素的叙事性文学体裁便是小说”,乍一看,这个定义似乎很在理,但细细想来,若以此定义,诸如寓言、神话、叙事散文、名人传记、史书……岂不都要统统归于小说一类?笔者看来,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是因为这样的定义遗忘了小说的本质特征——虚构性,也正是这种舍本求末的定义方法,造成了小说的定义不具有唯一性。
在中学教育有关“小说”教学过程中,小说的虚构性也常常被教师所忽略。大凡接受过中学教育的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老师讲解文体为小说的课文时,无非是从所谓的“小说三要素”着手:谈一谈环境描写的作用、理一理故事情节脉络、分析分析人物性格……因为很少有老师强调小说的虚构性特征,所以青少年在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心智不够成熟的他们很容易陷入“虚实不分”的误区,直接导致他们形成错误“历史观”“世界观”,甚至酿成惨剧,诸如“某某少年阅读某穿越题材小说后,便模仿主人公触电以求穿越”的报道屡见不鲜,便是很好的佐证。
二、从“小说”之名的演变,看小说的“虚构性”
“小说”之名古来有之,最早见于《庄子.外物》“饰小说以干县令”,依鲁迅之言,此“小说”者,乃“琐屑之言,非道术所在”,后世桓谭言“小说”乃“残从小语”,《汉书》言“小说者,街头巷语之说也”……再后世有关“小说”的说法,纷繁复杂,我们不再赘述。
但无论是“琐屑之言”,还是“残从小语”,亦或是“街头巷语之说”,皆不离“短书不可用”的观点。“短书”即指小说,“短书不可用”意思是说:“小说是不足为信的”。因为古人认为,小说出于“稗官”之流,只不过是些道听途说、凭空而造的话罢了,所以小说是不足为信的。从“小说”内涵之演变,我们不难看出,小说的虚构性特征已经蕴含在“小说”这个称谓中了。
三、“虚构成分”是否有意为之,是区别小说与史传的关键
有首歌这样唱: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史传、小说同属叙事一类,即“讲故事”的文学作品。正如歌词所云,史传、小说所载故事自然会虚虚实实,真假难辨。史传虽真,但诸如《史记》等史书古籍,距今年代久远,期间又经历战火纷争、口耳相传,书中所载,难免有讹。小说虽假,但诸如《三国志通俗演义》等,往往以史为底本,借孔子之言,小说“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这样看来,史传虽真亦假,小说虽假亦真,他们的界定似乎就有了难度。
笔者认为史传与小说的鉴别,也可以从虚构性入手,作品的“虚构成分”是否作者有意为之,可以成为区别二者的重要依据。就比如说,在史学作品中,但凡遇到朝代更迭,帝王替换之事,必有奇异天象的记载。以我们现代人的观点,这是封建迷信的说法,是不科学、不真实、存在虚构成分的,但是,当时之史官或是后世编史之人记史,只是“述而不作”,只不过是将自己所听所见客观陈述罢了,即便有假,责任也并不在作者。所以,史传中的某些虚构成分是一种“客观的虚构”。而小说则完全不同,小说中的种种虚构成分是作者出于某种目的——或为传道、或为抒怀、或为娱乐、或为商业,总之是有意而为之,所以这种虚构是小说家“主观的虚构”。
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很多人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志怪小说”归于小说一类,而笔者认为这是极为不妥的。我们知道诸如《搜神记》一类的志怪小说,只是当时的文人,将民间的奇闻异事作以记录,而且这些作品往往文笔简单,客观陈述,并无“加油添醋”,所以,志怪小说虽为小说之名,却是不能归于小说一类,而只能归于史类的。
总而观之,小说虚构性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确立了小说的文本地位。虚构性作为小说的关键性特征,不但不应该被我所忽略,反而是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的。
【参考文献】
[1]鲁迅.中国小说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2010.
[2]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10.
[3]朱自清.经典常谈[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4]郑振铎.中国俗文学史[M].北京:商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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