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禁止捕鱼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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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在水库非法捕鱼通告如下:
一、水库是鱼类资源繁殖放养目的地,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所有水库禁止非法捕鱼,禁止在水库水域内炸鱼、电鱼、毒鱼等非法行为,禁止擅自在水库水域内垂钓。
三、依法保护水库鱼苗的生长和鱼类正常繁殖,涵养绿色生态,保护水质清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对鱼苗进行灭绝性捕捞。
四、严禁擅自使用巡逻艇、自制小船以及竹筏、地笼等工具下网捕鱼;严禁在水库范围内进行非法收售鱼获活动。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水库使用禁用方法、禁用工具捕鱼的,由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业、公安、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宣传教育、加强巡查检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捕鱼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七、凡违反本通告,擅自垂钓和非法捕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均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八、举报电话:88260990或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水库是鱼类资源繁殖放养目的地,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所有水库禁止非法捕鱼,禁止在水库水域内炸鱼、电鱼、毒鱼等非法行为,禁止擅自在水库水域内垂钓。
三、依法保护水库鱼苗的生长和鱼类正常繁殖,涵养绿色生态,保护水质清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对鱼苗进行灭绝性捕捞。
四、严禁擅自使用巡逻艇、自制小船以及竹筏、地笼等工具下网捕鱼;严禁在水库范围内进行非法收售鱼获活动。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水库使用禁用方法、禁用工具捕鱼的,由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业、公安、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宣传教育、加强巡查检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捕鱼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七、凡违反本通告,擅自垂钓和非法捕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均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八、举报电话:88260990或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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