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副司局级领导干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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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快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党组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一批副司局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人数和范围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人数(15名)

  1、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1名;

  2、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3、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4、总局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5、总局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6、总局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7、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8、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9、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10、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二)公开选拔的范围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和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面向全国环保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公开选拔。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公开选拔的范围,扩大到全国核工业系统。

  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设立地点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设在北京;

  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设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

  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分别设在上海、深圳、成都、北京。

  三、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报考资格

  (一)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实绩突出;熟悉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业务基础扎实,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拟任职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领导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优秀的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报考资格: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考,其中现任副厅局级干部报考的,不参加笔试考试,直接参加面试。

  1、正处级职务须任职满三年(截至2006年7月),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下(1956年7月以后出生)。

  2、年龄在40岁以下,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满一年,经各级组织推荐的优秀年轻干部。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为所在单位(部门)正式在编的现职干部。

  6、服从组织安排。

  7、身体健康。

  四、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

  公开选拔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本公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同时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06年8月1日~8月10日。

  2、报名方式:报名者可到总局人事司现场报名,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名。

  3、报名要求:报名者须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审批表》,并提供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2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的复印件,有关获奖证书等。报名表可到总局人事司领取或直接从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下载(统一用A4纸)。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者须在报名表相应位置注明是否服从组织统一分配。

  总局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布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者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后,向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发放笔试通知书和准考证。

  (三)笔试:2006年8月18日上午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在笔试通知书中注明。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注重测试报考者胜任选拔职位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根据职位要求,测试报考者对新时期环境保护、核安全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包括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等重要内容。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与选拔职位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四)面试:面试定于2006年8月底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注重测评报考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领导能力、个性特征以及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综合素质。

  按照与选拔职位数2∶1的比例,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在进行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

  (六)决定任用

  1、研究决定:总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考试成绩、职位要求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2、任前公示:通过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3、任职试用期:对选拔任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层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五、工作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中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环保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实行全过程监督。公开选拔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监督电话:(010)66556568

  六、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66556182,(010)66556187(兼传真)。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人事司公开选拔工作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

  本公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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