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是:
1、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2、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
4、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行动。
5、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8、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负责协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局的权利:
1、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2、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3、侦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的性质。公安机关除具有司法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立案侦查、监狱侦查部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对军人犯罪立案侦查,上述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角色同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是:
1、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2、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
4、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行动。
5、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8、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负责协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局的权利:
1、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2、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3、侦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的性质。公安机关除具有司法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立案侦查、监狱侦查部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对军人犯罪立案侦查,上述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角色同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普法规划的实施,指导依法治县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管理全县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年检注册审核工作。
(五)负责“148”法律咨询专线网络的建设,管理、指导和开展“148”法律咨询服务。
(六)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实施和管理、监督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帮教安置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和安置工作的协调,建立健全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