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主观:
您好!根据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法 程序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 。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 管辖权 的,由先行 立案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管辖 。
法律客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