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但未死亡,是否是工伤,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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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的讲,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紧张原因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在制定工伤条例时,从人们的习惯心理和接受程度以及政策的连续性考虑,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限。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对于职工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虽然不属于工伤,但是将此情形按工伤处理是我国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其基本思想是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在实践中要将其与一般的做好人好事、助人为乐区分开来。对于是否属于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确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政策和立法体系。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基本上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类。理论上讲,对于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优抚的范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单独的管理系统,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实行单独的优抚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在实际工作中将军人转业或复员到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有关保障项目划归用人单位承担,进而演变为社会保险的项目。因此,工伤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转业或复员到用人单位后,在旧伤复发的情况下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的讲,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紧张原因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在制定工伤条例时,从人们的习惯心理和接受程度以及政策的连续性考虑,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限。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对于职工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虽然不属于工伤,但是将此情形按工伤处理是我国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其基本思想是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在实践中要将其与一般的做好人好事、助人为乐区分开来。对于是否属于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确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政策和立法体系。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基本上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类。理论上讲,对于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优抚的范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单独的管理系统,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实行单独的优抚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在实际工作中将军人转业或复员到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有关保障项目划归用人单位承担,进而演变为社会保险的项目。因此,工伤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转业或复员到用人单位后,在旧伤复发的情况下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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