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委属于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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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全称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2003年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领导,2003年后,因合并,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管理、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行政区对外经贸发展战略和各项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外经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建设,监督和管理直属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研究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外商投资及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注:报关主要涉及程序)
(四)研究制定本行政区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年度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政区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协调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招标。
(五)归口管理派驻国(境)外的贸易机构和在境外兴办的各类企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协调管理本行政区承担的援外项目、国家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联合国和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负责与国际友好城市及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经贸合作工作。
(六)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对外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内的技术贸易合同,指导技术出口工作,归口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引进技术再出口项目。
(七)负责本行政区各类企业对外经营权的审查申报工作,申报或审批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本行政区代表机构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及境外来展,审批经贸出国(境)团组。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布局和管理办法,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
外经贸委全称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行政区对外经贸发展战略和各项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外经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建设,监督和管理直属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研究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外商投资及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注:报关主要涉及程序)
(四)研究制定本行政区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年度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政区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协调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招标。
(五)归口管理派驻国(境)外的贸易机构和在境外兴办的各类企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协调管理本行政区承担的援外项目、国家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联合国和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负责与国际友好城市及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经贸合作工作。
(六)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对外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内的技术贸易合同,指导技术出口工作,归口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引进技术再出口项目。
(七)负责本行政区各类企业对外经营权的审查申报工作,申报或审批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本行政区代表机构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及境外来展,审批经贸出国(境)团组。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布局和管理办法,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
外经贸委全称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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