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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工能干一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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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除了机关事业编制外,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选择,允许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虽然说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不代表这就是铁饭碗,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日,也就没有终止一说,但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国企的内员工的3种用工方式。
1、 合同制用工:这种就是和国企的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序列,享受企业的所有一切福利、待遇、企业年金之类的。有丰富的培训提升机会和明确的晋升通道。但是效益不好,或者违法违规的一样的要下岗。
2、 劳务派遣制用工:一句可能的转正机会就吸引了大部分年轻人进来。虽然提的是同工同酬,但是在企业内还是属于是被区别对待对象,更没有什么晋升的通道可言。这个在国企内部大部分属于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现在进国企还是签订的派遣合同的话,那么建议你还是别去了。
3、 外包用工:这个更惨,连派遣制都不是,国企将某块业务外包给一些公司,这些外包公司接包之后,招聘的人员。如果这个外包合同砍了,自然人也就不需要了。所以从用工方式来说,3种都算不上铁饭碗。
合同制也看单位,如果是私企的合同制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这些都很可能是短期,合同到期之后变化大,但如果是在事业单位等国企类的则一般是长久做下去的。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所谓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即没有编制的合同工,其实质是每到合同期限时都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时双方都有再次选择的权利,和大家所说的铁饭碗、金饭碗不同,在待遇方面也不尽相同。因此,合同工工作不是很稳定,也 不是长久之计,每隔一段时间,单位会进行考核,一般是通过考试的方式,如若不合格,则有可能被辞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国企的内员工的3种用工方式。
1、 合同制用工:这种就是和国企的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序列,享受企业的所有一切福利、待遇、企业年金之类的。有丰富的培训提升机会和明确的晋升通道。但是效益不好,或者违法违规的一样的要下岗。
2、 劳务派遣制用工:一句可能的转正机会就吸引了大部分年轻人进来。虽然提的是同工同酬,但是在企业内还是属于是被区别对待对象,更没有什么晋升的通道可言。这个在国企内部大部分属于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现在进国企还是签订的派遣合同的话,那么建议你还是别去了。
3、 外包用工:这个更惨,连派遣制都不是,国企将某块业务外包给一些公司,这些外包公司接包之后,招聘的人员。如果这个外包合同砍了,自然人也就不需要了。所以从用工方式来说,3种都算不上铁饭碗。
合同制也看单位,如果是私企的合同制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这些都很可能是短期,合同到期之后变化大,但如果是在事业单位等国企类的则一般是长久做下去的。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所谓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即没有编制的合同工,其实质是每到合同期限时都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时双方都有再次选择的权利,和大家所说的铁饭碗、金饭碗不同,在待遇方面也不尽相同。因此,合同工工作不是很稳定,也 不是长久之计,每隔一段时间,单位会进行考核,一般是通过考试的方式,如若不合格,则有可能被辞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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