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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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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运作方式。首先,政府承担着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的重要任务,其权力延伸至行政机构和军队的管理(第二十条)。
总理在政府中扮演核心角色,他负责指挥政府行动,确保国家安全和法律的执行(第二十一条)。总理在法律规定的限制下,拥有规章制定权,并有权任命文武官员。总理还可以根据需要,代理共和国总统主持特定的会议和委员会,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代表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在立法程序中,总理签署的法案可能需要相关部长的副署(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政府成员的廉洁和公信力,宪法规定政府阁员不得同时担任国会议员、职业代表或任何其他公职,其空缺的填补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会议员的继任则遵循宪法的另一套规则,具体细节在第二十五条中阐述(第二十四条)。这些规定共同确保了政府的有效运作和权力平衡。
扩展资料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1958年10月4日制订于巴黎。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确定法国为总统制国家。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法国议会享有真正的、独立的权力,它虽受总统的制约但与总统是并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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