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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订不定时工作制,需经人社局审批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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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签订标准工作制!
企业高管、业务人员、特定岗位无法固定工作时间的才需要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另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否则即使签订也无效。
企业高管、业务人员、特定岗位无法固定工作时间的才需要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另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否则即使签订也无效。
追问
很正规的大酒店,酒店员工在旺季的时候基本都加班,但是以酒店的角度当然是为了节省开支,但是加班不能不给加班费,所以现在在以酒店角度想如何最合理的制定工时制度,保安等值班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时,但是客房服务人员与餐饮部人员就比较纠结。给个建议,应该怎么制定最合理。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度,时间怎么定合理,谢谢诶
追答
加班支付加班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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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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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你的工作性质而定,如果每日工作8小时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如上下班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的就不定时工作制
纵横法律网 梁智敏律师
纵横法律网 梁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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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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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签工作制的
追问
是标准还是不定时,请说明白一些,谢谢
追答
签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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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签订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只能签订标准工时制;
2、酒店服务员不一定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看看是否批准;
3、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酒店服务员不一定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看看是否批准;
3、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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