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是由董事会任命还是总经理任命
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分为提名和任命,根据大部分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是经理(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总经理)提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决定聘任的。
但是,由于公司法赋予股东对章程中某些事项的自主约定的权利,而且经理的职权是完全可以不按公司法列举的职权进行约定的,所以会存在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命权全权归董事会的情形。
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的关系还是看董事会怎样设置的问题。
扩展资料:
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与财务有关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董事会要顺利行使这些职权,显然离不开财务总监的配合和支持,这样,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实行领导;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也不能借口是产权部门委派而不服从董事会的领导。实际工作中,为了工作便利,产权部门在委派财务总监时也通常都将财务总监推荐进入董事会。
财务总监同总经理的关系,与集团公司是否设立总会计师有密切联系。总会计师作为经营班子成员是对总经理负责的,而财务总监一般作为董事会成员是对产权部门或董事长负责的,两者“各为其主”。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属董事会领导,两者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席财务官
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分为提名和任命,根据大部分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是经理(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总经理)提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决定聘任的。
但是,由于公司法赋予股东对章程中某些事项的自主约定的权利,而且经理的职权是完全可以不按公司法列举的职权进行约定的,所以会存在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命权全权归董事会的情形。
另外,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的关系还是看董事会怎样设置的问题。
总之,公司法的一个立法原则是对公司治理的核心条款进行约束,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保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权利;同时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干涉,最大程度的赋权。
财务总监不仅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而且应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等进行监督,因为会计核算的财务成果显然是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另外,虽然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监督,但是监督总是寓于管理之中的,财务总监在行使对企业筹资、投资、用资、耗资等一系列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能时,总是要与财务计划、成本控制、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许多财务、会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因而财务总监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说,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既然企业的财务总监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决定的,那么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凡由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所决定的财务总监,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成立的。企业集团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集团(包括国有控股)和非国有企业集团,按股权集中程度可分为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和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显然,国有企业集团属于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对于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来说,其董事会由主要的大股东控制。企业集团是否设立财务总监,由主要的大股东决定和由董事会决定实际上并无分别。对于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来说,任何一个股东对董事会都不能完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是否设立财务总监则只能由企业集团的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