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坑儒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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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始于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坑儒始于公元前212年。
焚书坑儒发生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此即为“焚书”。
第二年,两个术士(术音述,通假,术士即述士,取自“述而不作”,即儒士,参见刘向《说苑》“坑杀儒士”,又参见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述亦作术)侯生和卢生,暗地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御史调查,审理下来,得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此即为“坑儒”。两件事合成“焚书坑儒”。
焚书坑儒发生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此即为“焚书”。
第二年,两个术士(术音述,通假,术士即述士,取自“述而不作”,即儒士,参见刘向《说苑》“坑杀儒士”,又参见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述亦作术)侯生和卢生,暗地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御史调查,审理下来,得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此即为“坑儒”。两件事合成“焚书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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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二)》关于“焚书坑儒”的年份,一是在“焚书”部分写道:“前二一二年,秦始皇大宴群臣,博士齐人淳于越倡议,主张学古法,分封皇子功臣为诸侯。”二是在“坑儒”部分写道:“前二一一年,方士求神仙不得,畏罪逃走,秦始皇大怒,活埋儒生四百六十余人。”
众所周知,这两个时间都是错误的。查阅《史记·秦始皇本纪》,关于“焚书”和“坑儒”所在自然段里确实没有确切年份。“焚书”的前段有“三十四年”,“坑儒”的前段有“三十五年”。根据《中国历史纪年表》,“三十四年”是指“始皇帝三十四年”,对应“戊子”年和公元前213年。
查阅《史记·李斯列传》和《资治通鉴·秦纪二》,校比中国史学家著作,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人民岀版社,1995年,第91页)和外国史学家著作,罗素著的《中国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17页),还参证《辞海》、人教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和高教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历史专业系列教材《中国古代史》第四章第一节,“确定范文澜先生著的《中国通史(二)》关于焚书坑儒的时间有误:焚书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2年而是公元前213年,坑儒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1年而是公元前212年。”并且进一步列举章太炎先生在1901年写的《秦献记》和1910年写的《秦政记》、马克斯·韦伯1920年著的《儒教和道教》为例,指出:“关于‘焚书坑儒’的年份在中外学术界却被有意或无意忽略”,从而说明“‘史应细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坑儒”事件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即公元前212年。卫宏《诏定古文官书序》所载“坑儒”,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事件发生的年份,但已经说明事件起因是“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焚书令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下达的,那就可以判断:此次事件发生不会距焚书令下达太久。由此可见,司马迁所记的“坑儒”事件与卫宏所记的“坑儒”事件是两码事,但这两码事发生的时间相距不远。
众所周知,这两个时间都是错误的。查阅《史记·秦始皇本纪》,关于“焚书”和“坑儒”所在自然段里确实没有确切年份。“焚书”的前段有“三十四年”,“坑儒”的前段有“三十五年”。根据《中国历史纪年表》,“三十四年”是指“始皇帝三十四年”,对应“戊子”年和公元前213年。
查阅《史记·李斯列传》和《资治通鉴·秦纪二》,校比中国史学家著作,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人民岀版社,1995年,第91页)和外国史学家著作,罗素著的《中国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17页),还参证《辞海》、人教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和高教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历史专业系列教材《中国古代史》第四章第一节,“确定范文澜先生著的《中国通史(二)》关于焚书坑儒的时间有误:焚书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2年而是公元前213年,坑儒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1年而是公元前212年。”并且进一步列举章太炎先生在1901年写的《秦献记》和1910年写的《秦政记》、马克斯·韦伯1920年著的《儒教和道教》为例,指出:“关于‘焚书坑儒’的年份在中外学术界却被有意或无意忽略”,从而说明“‘史应细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坑儒”事件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即公元前212年。卫宏《诏定古文官书序》所载“坑儒”,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事件发生的年份,但已经说明事件起因是“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焚书令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下达的,那就可以判断:此次事件发生不会距焚书令下达太久。由此可见,司马迁所记的“坑儒”事件与卫宏所记的“坑儒”事件是两码事,但这两码事发生的时间相距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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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是秦始皇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毁书籍、坑杀术士(术音述,术士,即述士;述士即儒士)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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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坑儒始于公元前2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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