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过去翻译的法律书籍,发现有个名词“不裁可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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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3 · TA获得超过11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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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将世界各国国家元首与议会之间在法律颁行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分为三种:裁可权、批行权和不裁可权。裁可权指国家元首对议会同意的法案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使它成为法律或不成为法律;批行权是指国家元首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案仅看它是否依正常程序制定,对法案的内容却没有裁决的权力;

至于不裁可权,李大钊以美国国会与总统颁行法律的程序为例,详细解释了它的运作过程。他说:“凡议会议决之法律案,咨请元首公布,元首不置允诺,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咨回议会,请其复议,是即不裁可权也。”[1](p635)美国国会议决的法案,必须由总统签署公布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该法律案,就在公布期内将其法案并理由一同退回国会复议,如果国会两院复议都通过了此法案,那么,此法案就可以不经总统签署而直接成为法律;如果此法案在任何一院被以三分之二票否决,它将永远不得成为法律。李大钊认为,不裁可权有两大好处:“一以为行政部保其宪法上之权力,俾其意思得表示于法律;一以防有时遭政治的激昂易为躁妄恶劣之立法,而以救其敝。实宪法上最完善之规定也。”[1](p636)
就是总统对议会议案的否决权
静旧刹妖阜19
2012-02-22 · TA获得超过2007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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