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正常的题号顺序是一、(一)1、(1),那这个“一、”后面可以使用这个“1、”吗?
按照正规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一、”后面不可以使用“1、”。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扩展资料:
公文中使用的题号一般有四种类型,并按使用顺序分为四个层级:
1、一级题号,在公文中使用顺序排在第一位次的题号。一级题号有三种类型:汉字数字“一”等;汉字“第”加汉字数字组合的“第一”等;汉字“第”“章”加汉字数字组合的“第一章”等。
2、二级题号,在公文中使用顺序排在第二位次的题号。二级题号有两种类型:汉字数字加括号组合的“(一)”等;汉字“第”“节”“条”加汉字数字组合的“第一节、第一条等。
3、三级题号,在公文中使用顺序排在第三位次的题号。三级题号有三种类型:阿拉伯数字“1”等;汉字数字加汉字“是”组合的“一是”等;汉字“第”“款”加汉字数字组合的“第一款”等。
4、四级题号,在公文中使用顺序排在第四位次的题号。四级题号有一种类型:阿拉伯数字加括号组合的“(1)”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一、
1.
1.1
1.1.1
1.1.1.1
这样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