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产品外观一致,分别获得不同种类的外观专利,是否侵权?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1)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3)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扩展资料: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参考资料: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但是,如果二者不属同类产品,则一般不能进行比较,更不能进行侵权判断。在这一点上,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完全不同。确定是否为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确定这个前提,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作出判断尤为重要。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和侵权判断都要考虑是否同类产品的问题,一般都不作跨类判断。但是,在怎样确定同类产品上,授权审查和侵权判断所采用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
在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看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看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申请便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在侵权判断中,一般不是直接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去确定产品类别。因为,这不符合侵权的发生、认定规则。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在侵权产品上并不会标明该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哪一类,如果原告硬将侵权产品作一个分类,作为被控侵权人也不一定同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规律和习惯、根据商品销售和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此时,《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能作一个参照。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9类是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28类是药品、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具体还要看是啥产品咯。
如您所说,既然我也被授予外观专利权,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没有和他冲突所以没有侵权呢?还有就是,他是按照9类申请的外观专利,却一直按照28类产品来宣传和销售,我能否起诉他侵权呢?
具体的问题要看产品的哦。
如果他的产品按照28类的来销售,则侵犯你的专利权咯。
举个例子:
比如,A申请了个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B申请了汽车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A和B的外观即使完全相同,但是不属于同一类。则:
A生产、销售汽车不侵犯B的专利权。
但是,A如果生产、销售汽车玩具,就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