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 急 求解
1.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
1. 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 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2001年5 月1 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2002年2 月1 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1 )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
(2 )2001年5 月1 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2.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3. 被告人刘某、男23岁,一天,刘某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和赵某一同外出打鸟,当行至镇南护城堤上时,刘某发现堤下一棵树上有喜鹊,便举枪准备射击。赵某当即提醒他对面有人,不能射击。刘某虽然看见对面有人,但不愿放弃猎鸟机会,毅然开枪打鸟,结果将在堤西南方向60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
问: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展开
问:(1 )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
(2 )2001年5 月1 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2.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3. 被告人刘某、男23岁,一天,刘某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和赵某一同外出打鸟,当行至镇南护城堤上时,刘某发现堤下一棵树上有喜鹊,便举枪准备射击。赵某当即提醒他对面有人,不能射击。刘某虽然看见对面有人,但不愿放弃猎鸟机会,毅然开枪打鸟,结果将在堤西南方向60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
问: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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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因为他的财产已经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掉了,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3)依据前面的分析,当然是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一般依据合同关系处理;
(2)甲可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据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
(3)乙对甲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对甲损害也有责任,他应该承担与其责任想适应的赔偿.
3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刘某对在堤西南方向60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这一行为,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2)无效,因为他的财产已经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掉了,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3)依据前面的分析,当然是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一般依据合同关系处理;
(2)甲可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据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
(3)乙对甲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对甲损害也有责任,他应该承担与其责任想适应的赔偿.
3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刘某对在堤西南方向60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这一行为,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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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8年10月1日订立时生效.当遗赠人死亡时,效力发生.
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是在死后取得财产.所以死亡是作为发生条件.
(2)没有效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居民委员会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郭宇华老人和居民委员会有赠扶养协议,而且居委会履行了职责.
2.(1)追加宏达公司为有独三.然后由宏打公司赔偿甲的损失.
(2)可以.因为是宏达公司实施了侵害行为.
(3)承担,因为乙对事故还是承担次要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是在死后取得财产.所以死亡是作为发生条件.
(2)没有效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居民委员会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郭宇华老人和居民委员会有赠扶养协议,而且居委会履行了职责.
2.(1)追加宏达公司为有独三.然后由宏打公司赔偿甲的损失.
(2)可以.因为是宏达公司实施了侵害行为.
(3)承担,因为乙对事故还是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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