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gard公司在 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公司高教部部门,员工怎么寻求帮助?
sungard作为全球第五大软件公司(号称)进入中国。昨天下午一点钟2月28日左右中国区高教部门员工收到部门被出售的邮件,非常震惊和愤怒!为完成公司的经营指标和维护sun...
sungard作为全球第五大软件公司(号称)进入中国。昨天下午一点钟2月28日左右中国区高教部门员工收到部门被出售的邮件,非常震惊和愤怒!为完成公司的经营指标和维护sungard公司的利益,员工一直以来兢兢业业,加班加点的工作,换来的却是被卖掉。而且sungard竟然决定把公司卖给一直侵犯sungard的知识产权的私人公司(前离职高管),而且之前员工一直在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这家私人公司进行抗衡。在谈判过程中,外方老板加上HR还百般狡辩,虽然肯定员工的工作成绩,但是还是说要卖掉,也没说是谁的责任!并且收购公司的名义公司竟然是ktv和娱乐公司,注册在金山的!难道让我们要投身娱乐业吗!公司方面表示出售部门是一个长久计划,那就意味着压根没那咱们员工啥事!
公司全称: 胜科金仕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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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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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你说"胜科金仕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把自己的"高教部门"出售给某娱乐公司对吗?
一直支撑原部门员工敬业工作的,除了压力和报酬之外,还应包括归宿感和荣誉感.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售",不异于从天下掉到了地下,由宠儿变成了孤儿.会有一种被欺骗、被抛弃的无助和愤怒.值得同情!
从法律上讲,虽然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不存在卖掉公司的问题,但是高教部门的运营权已由另一公司掌控.对原部门的员工来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已经实质上发生了变化.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已经由"胜科金仕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另一公司(ktv和娱乐).《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通过书面的形式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的应属无效.故员工有权拒绝为新公司服务,因此被辞退的,公司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单位可以适用的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同时单位应按46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即使"出售"高教部,并非所有员工的合同都不能履行.故公司如不能证明员工的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应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综上,原部门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申请仲裁不收费.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你说"胜科金仕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把自己的"高教部门"出售给某娱乐公司对吗?
一直支撑原部门员工敬业工作的,除了压力和报酬之外,还应包括归宿感和荣誉感.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售",不异于从天下掉到了地下,由宠儿变成了孤儿.会有一种被欺骗、被抛弃的无助和愤怒.值得同情!
从法律上讲,虽然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不存在卖掉公司的问题,但是高教部门的运营权已由另一公司掌控.对原部门的员工来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已经实质上发生了变化.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已经由"胜科金仕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另一公司(ktv和娱乐).《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通过书面的形式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的应属无效.故员工有权拒绝为新公司服务,因此被辞退的,公司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单位可以适用的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同时单位应按46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即使"出售"高教部,并非所有员工的合同都不能履行.故公司如不能证明员工的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应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综上,原部门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申请仲裁不收费.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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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进公司有合同的吧。
按照你说的公司的情况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是卖掉公司只要公司所有人(投资者)同意就行,无需员工同意的。建议你退出,另寻地方
按照你说的公司的情况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是卖掉公司只要公司所有人(投资者)同意就行,无需员工同意的。建议你退出,另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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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在未得到任何通知与协商的情况下整个部门被出售,员工“被就业”、“被转岗”、“被裁员”该如何维权呢?对方是一家财富500强的美资企业sungard
员工目前还面临着工会方面的威胁,中国人难道就如蝼蚁般的被抛弃?如你所说连知情权也不该有?还是本身就要带着所谓中国人性质中屈服的奴性?为避免麻烦,连赔偿都没有的离开?难怪现在在企业都没有归属感,每个人都不安定,原来归属感不单单是员工的事,也是整个公司的事情。
追答
如果说企业被第三法人接受以后,其公司的性质没有改变,劳动者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所谓性质的改变就是你以前从事的相关内容范围都不改变,即和合同上的一样,还是属于你的义务和权利。而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可以转让所有权,员工无权干涉。而员工和公司的合同仍然有效。即,公司的性质未曾改变,因为员工是和公司之间的协议,而不是公司所有者个人和你的协议,他只是以法人的身份和你签约,公司转让,可是法人仍然存在,只是换了个人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法人的权力罢了。(能明白吗?)
但是如果企业的性质改变了,
劳动法
第四十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去地方劳动争议部门提出相应赔偿。赔偿金额按照你所在企业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记住,前提是性质改变了)
希望你帮助你,相信有能者,到哪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何必局限一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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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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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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