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社保之后能否申请经济补偿?
后来2011年10月份,在我亲自陪同下,公司人事才去职介所替我办理新员工入职的手续.(可见之间的借口都是撒谎)
2012年1月,我提出辞职,并想在辞职之前将本人社保全部补缴上,因此多次陪同公司人事前往社保局.去了才发现公司的社保帐户已于2011年5月起因欠缴而被封存,我的个人账户也被冻结,无法补缴.
2012年2月,我亲自和人事去社保局解决欠费缴纳问题,在终于将封存帐户解封后发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上写的月工资3000替我缴纳社保,而是按2500替我缴纳.此时帐户虽然解封,但是我的个人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
现在公司已经同意将社保基数调整至3000,但是公司人事说(这次我没有陪同去)3月社保局才能从公司帐户中扣费.
我不清楚公司人事有没有撒谎(有前科,不敢相信),不知道3月这笔钱能不能拿到.
请问现在这种情况能申请劳动仲裁问公司要相关经济补偿吗?
还有一个相关问题,我于2012年1月29日辞职,辞职信上写明"我将于2012年2月28日正式离职".可是在昨天,即2月28日,公司并未替我办理离职手续,原因是,他们主观以为我的离职日期是29日,所以需要29日才能替我办理离职手续.因此我不得不重新写了一份辞职信,将离职日期改了.今天我11点去公司办理离职,公司人事一开始不愿支付我29日的工资,在我与老板直接沟通后,她同意支付,但算我3个小时旷工(离职前我是8点上班).后来我一直等到5点正常下班时间,人事仍未和我办理离职手续.5点过后,她要帮我办,可是我很生气,质问她难道我耽误的时间能算加班.后来没有办离职手续我就走了.
请问离职手续没办,能否算正式离职?应按照哪天离职为准,昨天还是今天?因为这个日期关系到我的退工.我查到"如果公司在员工离职后7天内没有办理退工手续,可以依法向公司索取误工费",是不是这样?
今天公司说离职手续未办理不能支付我本月的工资.那我在多久之后才能向仲裁申请所要这笔工资?也能要求补偿吗?
我本来不想向公司要补偿,毕竟都打算走了.可是公司太过分,恶意拖欠社保,让员工亲自去社保解决问题(尤其这问题还是公司的)不说,最后更是由于他们的问题才使我不得不延期一天离职,还故意使绊子,想拖到下班之后才给我办理.
我实在不甘心,一定想让公司受到教训,请大家帮帮忙.谢谢大家了. 展开
能否申领经济补偿金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只是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保,且员工并未离职,那么在其补缴之后,并没有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导致当事人离职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十二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
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如果只是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保,且员工并未离职,那么在其补缴之后,并没有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导致当事人离职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至于是否有补偿,可能需要沟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