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物权法的问题,谢谢

甲想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子,将此工程报给建筑公司乙,约定在房子盖好后的6个月捏,甲向乙支付价款。房子于2008年10月1日竣工,之后的一个月内,甲向房产登记机关申... 甲想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子,将此工程报给建筑公司乙,约定在房子盖好后的6个月捏,甲向乙支付价款。房子于2008年10月1日竣工,之后的一个月内,甲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了所有权登记,并将房屋出租给丙使用,约定租赁期间为1年,到2009年11月20日到期。之后,甲为了向银行丁借款,用该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甲的借款期限于2009年4月1号到期,该期限也是向乙支付价款的期限。此期限届满后,几经催告,甲既不向乙支付价款,也拒不向丁偿还。
请分析上述 情形中存在的几种权利,请回答他们之间的效力关系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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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情农户情E
2012-03-01 · TA获得超过81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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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房子交给乙建筑公司双方成立了一个建设工程合同。
房子在竣工后甲向登记机关登记,甲基于新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随后甲和丙之间成立了一个租赁合同。
甲向丁银行借款,并以房屋做抵押成立了一个借款合同。但是该借款合同对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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