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物权法的问题,谢谢
甲想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子,将此工程报给建筑公司乙,约定在房子盖好后的6个月捏,甲向乙支付价款。房子于2008年10月1日竣工,之后的一个月内,甲向房产登记机关申...
甲想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子,将此工程报给建筑公司乙,约定在房子盖好后的6个月捏,甲向乙支付价款。房子于2008年10月1日竣工,之后的一个月内,甲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了所有权登记,并将房屋出租给丙使用,约定租赁期间为1年,到2009年11月20日到期。之后,甲为了向银行丁借款,用该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甲的借款期限于2009年4月1号到期,该期限也是向乙支付价款的期限。此期限届满后,几经催告,甲既不向乙支付价款,也拒不向丁偿还。
请分析上述 情形中存在的几种权利,请回答他们之间的效力关系这个问题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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