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有知道的告诉一声,谢谢了

大家好,今年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打击某些垄断企业,在中国有很多的国企属于垄断,就像电力部门,烟草公司等,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反垄断法》对这些部门有影响吗?尤其是电力部... 大家好,今年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打击某些垄断企业,在中国有很多的国企属于垄断,就像电力部门,烟草公司等,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反垄断法》对这些部门有影响吗?尤其是电力部门,因为有好几次在网上看到国家要限制电力部门的工资。
求详细解答,小弟在这里谢谢个位大虾
展开
 我来答
2003340130
2007-11-01 · TA获得超过126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119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158万
展开全部
1.《反垄断法》的成败关键在于反垄断的方向。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实际上是行政逐步向市场分权、国有垄断逐步向市场竞争过渡的过程。如果《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立法方式将现有的利益格局固定下来,而不是顺应既有的改革方向,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改革和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推出很难说是一种市场进步。

2.尽管《反垄断法》专辟一章讨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问题,但行政垄断并没有真正列入反垄断的范畴,行政与市场的分权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保护。关于价格操纵的规定由于缺乏严格的定义,给行政干预市场定价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的干预定价固然可以确保一时的价格稳定,但却可能使市场的价格信号作用失灵,拉长经济调整所需的时间。

3.《反垄断法》明确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排除在反垄断范围之外。这一特例相当于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有企业垄断的合法性。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事实上垄断了中国的要素部门,是要素价格和结构性扭曲的根本原因。其中一些部门如能源、银行等的改革和市场开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新的《反垄断法》可能使这样的改革努力陷于停顿,延缓要素部门的市场化进程。

4.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的中期,市场化的程度必定会不断提高。《反垄断法》应该在细节上明确行政权力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分工,逐步压缩国有垄断的空间,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任何以法律形式制定的政策应该具有前瞻性,而不是人为设置障碍。《反垄断法》执行的难点在于明确区分垄断行为和正常竞争,其中细节是关键。否则,以保护竞争为名的《反垄断法》,可能起到反竞争的作用。

5.行政垄断利润拖累国民经济增长。现在以千亿元人民币计的燃油、电力、通信等国有部门的巨额利润,不是国民经济之喜,而是国民经济之忧。

6.政府维护的垄断,例如为特权利益而限制牌照数量,或国营不善,由政府以禁止竞争的方法协助不适者生存。差不多所有经济学者都反对这类垄断,但矛盾所在,反垄断法例却网开一面。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是保护还是约束?

其一,尽管《反垄断法》专辟一章讨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问题,但对于仍然流行的由于行政审批导致的交易限制和由于高“准入门槛”带来的竞争不足却不置一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设定也仅限于商品经营者歧视和地域歧视两个方面。也就是说,行政垄断并没有真正列入反垄断的范畴,行政与市场的分权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保护。

其二,关于价格操纵的规定由于缺乏严格的定义,给行政干预市场定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的情况下,以操纵价格为目的的价格联盟通常很难持久,反价格操纵有可能成为政府操纵价格的借口。特别重要的是,《反垄断法》没有明确限制政府对市场定价机制的干预方式和范围。今年以来,在面临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政府对市场定价的干预比比皆是。政府的干预定价固然可以确保一时的价格稳定,但却可能使市场的价格信号作用失灵,拉长经济调整所需的时间。

——《反垄断法》是对国有垄断的保护还是限制?

《反垄断法》明确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排除在反垄断范围之外。这一特例相当于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有企业垄断的合法性。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不同,国家安全一般是针对外资并购而言的,而在中国,非国有企业也受到了与外资企业同等的待遇。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事实上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即凡目前国有占控制地位的行业都属于需要保护的行业。按照国资委的解释,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这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

根据2005年的资料,按固定资产计算的39个制造业行业中,国有或国有控股占40%以上的占了15个,这些行业占据了水、电、煤、气、油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等关键行业。这一名单可以进一步拉长,加上银行、铁路、医疗和教育等其他服务行业。更有甚者,如果在《反垄断法》从现在到明年实施的近一年时间里,国有企业向已经开放的行业进一步扩张,有可能要求将这些新扩张行业的国有企业也纳入《反垄断法》的保护范围。

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事实上垄断了中国的要素部门,是要素价格和结构性扭曲的根本原因。其中一些部门如能源、银行等的改革和市场开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新的《反垄断法》可能使这样的改革努力陷于停顿,延缓要素部门的市场化进程。

尽管《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但没有削弱甚至还有可能助长行政垄断和国有垄断,其对FDI的影响仍然可能是偏中性的,这与“两税合一”政策一脉相承。《反垄断法》对中、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有助于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之外的公平竞争;要素价格控制对技术较为先进或融资能力较强的外资企业的影响,可能要小于对国内非国有企业的影响;外资企业在中国并购的政策,也可能会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而逐渐透明化。当然,不利的方面是,外资在反垄断诉讼中的不确定性较高,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冗长等。

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的中期,市场化的程度必定会不断提高。《反垄断法》应该在细节上明确行政权力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分工,逐步压缩国有垄断的空间,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任何以法律形式制定的政策应该具有前瞻性,而不是人为设置障碍。《反垄断法》执行的难点在于明确区分垄断行为和正常竞争,其中细节是关键。否则,以保护竞争为名的《反垄断法》,可能起到反竞争的作用。■

参考资料: http://money.163.com/07/0906/10/3NMU744D0025rt.html

yanzhiailanlan
2007-11-01
知道答主
回答量:15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影响是一定有的,但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真正想做到限制是很难实现的,我一朋友在南方电网工作,工资是降了,从一个月75000降到68000,但补充了的相关福利如交通费什么的加起来一年居然有11万,这样算起来反而收入更高了……目前我国的这些垄断企业确实有存在许多资源浪费现象,国资流失最严重的也是在这些地方……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机制,对垄断企业的限制肯定有,但我国的现状就是这么奇怪,越应该限制的越限制不住……而且,《反垄断法》本身的漏洞就很多,这更从法律本体上给了这些企业钻空子的机会。关键的是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所以造成了法律后果的实施上的空白,还有就是《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更不用说是行业内的“行规”了,目前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规中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那么《反垄断法》跟这些法律法规的协调将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最后,同时也是最中心的一点就是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它产生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政企分离不彻底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弊端,是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的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而且容易导致腐败。 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因此,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密切联系。 可见,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具有反对经济型垄断的一般意义,而且还具有反对行政性垄断和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使命。我们也应该对这部法律给予信心,毕竟对于我国来说,它还是个新生儿,需要不断的发展壮大才能真正的为我们服务。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