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谢谢
近日,某报以《高三男生真的跳下四楼》为题的报道:江西省余干中学高三年级的一名男生,为了向倾慕已久的同年级的一名女同学示爱,从教学楼的四楼当众跳下,造成左腿严重骨折和胸部挫...
近日,某报以《高三男生真的跳下四楼》为题的报道:江西省余干中学高三年级的一名男生,为了向倾慕已久的同年级的一名女同学示爱,从教学楼的四楼当众跳下,造成左腿严重骨折和胸部挫伤。据该报载,该男生为学生会主席,青木同年级的一名女生很久了,但落花有意,流水无情,为了断了该男生的念想,这名女生便称如果男生敢从四楼跳下去,就证明他对她的爱是真的,否则以后就不要再纠缠她。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该男生竟真的从四楼一跃而下。请就上述实例从中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的确立,对社会的责任感的认知及所涉及的法律上的问题的角度,提出看法和意见。就上述材料,对材料中设计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论证,写一篇800-1200字的评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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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个“教唆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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