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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告他们的,现在的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你治疗到肝功能正常了是可以回去上班的!
朋友,有空去“肝胆相照”论坛吧!那里有很多人可以帮到你!
下面是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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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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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进的是什么公司,如果肝功能正常的话,除不能献血外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你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公司无权利开除你。但是最好还是找个人替你体检好了,规定是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你即时不被开除也还是会受到歧视的,也许他不用这个理由开除你,也可以用其他的理由的,还是保密最好,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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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因为难以证明你是因为公司而得病的,但是你可以起诉公司就业歧视(如果你有决心的话一定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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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乙肝大三元,工作快4年了
体检也是不能自己过关的
以前入职体检找的红太阳体检帮我的
现在每年的年度体检都是让那边帮忙的!
祝你工作愉快,全家幸福!--红太阳体检
体检也是不能自己过关的
以前入职体检找的红太阳体检帮我的
现在每年的年度体检都是让那边帮忙的!
祝你工作愉快,全家幸福!--红太阳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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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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