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取得CNAS认可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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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有这么重要的意义,那么CNAS认可的流程是什么?认可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根据国睿认证的经验,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是一个周期长且较为复杂的事情,若对流程不清楚准备资料不充分,或人员设备不符合要求,则会大大影响受理和评审进度,少则几个月,多则跨年,甚至直接通不过。认可申请周期拖的越长,相应的人员,场地等成本支出也越多,负担也越重。所以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前务必了解清楚CNAS认可的基本流程,并做好充分准备,也可委托国睿认证这样的专业机构来对实验室进行辅导,这样会大大缩短认可流程,也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等的不必要的浪费。
CNAS认可的流程
CNAS认可 〉实验室CNAS认可 〉国睿认证
CNAS认可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 诚实守信
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 文对照材料。
二、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实验室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且经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实体能为实验室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指的是:实验室要在其法人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正式、有效运行了6个月以上
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1、符合要求指的是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要满足基本认可准则的要求比如CNAS-CL01,同时还要满足认可规则类文件比如:CNAS-RL02,要求类文件及基本认可准则在专业应用领域的说明的要求,比如校准实验室要满足CNAS-CL25等;
2、正式运行是指初次建立管理体系的实验室,一般要先进入试运行阶段,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然后再正式运行;
3、有效运行是指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要素都经过运行,且保留有相关记录;
4、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后,进行覆盖管理体系全范围和全部要素的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四、 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五、 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1、人员。有满足CNAS要求的人员,且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中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
2、环境。实验室的检测/校准环境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检测标准、校准规范的要求;
3、设备。实验室有充足的、与其所开展的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且实验室对该仪器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六、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1、能够溯源至SI单位的仪器设备,实验室选择的校准机构要能够符合CNAS-CL06《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中的规定;
2、实施内部校准的设备,要符合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的规定;
3、对于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要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 6. 2. 2. 2的要求;
七、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
1、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项目,均要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检测/校准经历不要求一定是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
2、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项目,应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成熟的、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项目:
(1)不接受实验室只申请非主要业务的项目;
(2)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某一产品的非主要检测项目,如外观;
(3)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抽样(采样)能力,抽样(采样)能力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同时申请认可;
(4)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判定标准,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5)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仪器方法通则,要与相应的样品前处理能力(标准) 同时申请认可;
(6)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可。但是可以经过确认后,按非标方法申请认可;
注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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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睿认证的经验,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是一个周期长且较为复杂的事情,若对流程不清楚准备资料不充分,或人员设备不符合要求,则会大大影响受理和评审进度,少则几个月,多则跨年,甚至直接通不过。认可申请周期拖的越长,相应的人员,场地等成本支出也越多,负担也越重。所以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前务必了解清楚CNAS认可的基本流程,并做好充分准备,也可委托国睿认证这样的专业机构来对实验室进行辅导,这样会大大缩短认可流程,也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等的不必要的浪费。
CNAS认可的流程
CNAS认可 〉实验室CNAS认可 〉国睿认证
CNAS认可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 诚实守信
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 文对照材料。
二、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实验室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且经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实体能为实验室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指的是:实验室要在其法人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正式、有效运行了6个月以上
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1、符合要求指的是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要满足基本认可准则的要求比如CNAS-CL01,同时还要满足认可规则类文件比如:CNAS-RL02,要求类文件及基本认可准则在专业应用领域的说明的要求,比如校准实验室要满足CNAS-CL25等;
2、正式运行是指初次建立管理体系的实验室,一般要先进入试运行阶段,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然后再正式运行;
3、有效运行是指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要素都经过运行,且保留有相关记录;
4、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后,进行覆盖管理体系全范围和全部要素的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四、 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五、 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1、人员。有满足CNAS要求的人员,且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中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
2、环境。实验室的检测/校准环境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检测标准、校准规范的要求;
3、设备。实验室有充足的、与其所开展的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且实验室对该仪器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六、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1、能够溯源至SI单位的仪器设备,实验室选择的校准机构要能够符合CNAS-CL06《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中的规定;
2、实施内部校准的设备,要符合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的规定;
3、对于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要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 6. 2. 2. 2的要求;
七、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
1、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项目,均要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检测/校准经历不要求一定是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
2、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项目,应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成熟的、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项目:
(1)不接受实验室只申请非主要业务的项目;
(2)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某一产品的非主要检测项目,如外观;
(3)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抽样(采样)能力,抽样(采样)能力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同时申请认可;
(4)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判定标准,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5)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仪器方法通则,要与相应的样品前处理能力(标准) 同时申请认可;
(6)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可。但是可以经过确认后,按非标方法申请认可;
注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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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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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高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减少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和实验室的责任,平衡实验室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提高社会对认可实验室的信任度。ISO/IEC 17025其实质是实验室检验/校准质量风险的控制要求。严格持久地按照这些要求去做, 实验室的检验/校准质量就得到了保证,从而达到提高实验室社会信任度的目的。
(二)不断提高企业的信誉,增强市场对企业的信任。企业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这仅是证明生产过程得到了保证,而并不能证明最终产品的合格。如何向客户承诺产品的质量,企业应当建立起自我评价产品质量的体系,这就是合格评定制度中的供方自我声明。即所谓 “质量无境界”。
(三)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互认检测结果,迎接“入世”的挑战。继1999年12月3日我国实验室认可制度已与亚太实验室合作组织APLAC的主要成员中的12个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之后,2000年11月我国实验室认可体系又与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和南非、巴西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至此我国已与27个国家和地区的37个国家和经济贸易地区的实验室认可机构达成了互认协议。我国认可的实验室以及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校准数据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这意味着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又向国际化的要求迈出了一大步。即所谓“质量无国界”。
最大诚信原则源自于近代保险学,是保险合同中用来规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一规范买卖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基本要求很快被推行开来,从而使得双方的合法利益能够在合同履行期内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保险法和相关法规都引用了这一原则,同时在近代国际贸易中也被普遍采纳。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对民事、商事活动立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济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是市场经济得以规范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我国在推行实验室认可制度,开展实验室能力认可时,要求实验室在为其客户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服务,要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ISO/IEC导则25:90 第4.2 c )条中就要求实验室以确信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方式组织起来。ISO/IEC 17025标准也要求实验室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但通常大多实验室在解释诚实性时都很不完善、不全面,有的甚至狭隘的理解为客观、真实、事实求是、说真话,这种解释不能说不对,但没有反映出合同双方在民事、商事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实验室大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期,与服务对象并不是一种民事或商事活动的关系,而是代表政府,行使着一种特殊的产品和利益的“审判”权力,其活动性质并非民事,也非商事。此时的实验室更多的强调是权力,而较少提及责任和义务。更少有人知道受检产品生产者的权利是什么。在以往我们咨询过的实验室中,多数实验室不能够完整的回答实验室的诚实性涵义。
我们这里讲的实验室诚实性,确切的说应当是针对实验室对客户的服务承诺,是约束实验室行为的一种规范,其内容和实质可以表述为:如实告知、保证承诺、弃权与禁止反言。
如实告知,是实验室在与客户订立检验/校准合同之前,应如实地、毫无保留地告诉客户应当知道的一切服务真相,如:实验室的检验/校准能力,质量水平,完成时间,收费标准,客户享有的权利,使用第三方的技术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实验室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如实告知是实验室应尽的义务,她充分地体现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力,另一侧面也要求客户应当详尽地陈述有关检验/校准的有关要求,比如:检验/校准的要求,样品的数量,样品潜在的危险和缺陷,需要告知的其他背景情况等,这也是实验室接受委托检验/校准的前提条件。如实告知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告、通知、须知、填写表格等书面告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说明或询问的方式。实验室可以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在与客户签订检验/校准合同时如实填写双方应当知晓的详实细节。实验室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避免由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不清影响为客户的服务目标和服务质量,也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产生的“误解”或不“愉快”,以及难以界定的责任。
保证承诺是诚实性的核心,保证承诺的含义一般为保证允诺、担保,其目的是让客户放心。保证承诺的内容有:服务时间、收费价格、检验/校准的质量、客户的权益和所有权、合同约定其他服务等。在一般的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客户在与实验室签立了合同之后就有权利享受到实验室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实验室要有充分的准备为履行合同所付出必要的代价。保证承诺是实验室接受客户要求,履行检验/校准合同,为客户所承担某种责任的一种义务,不论风险有多大,代价有多高,实验室都应不折不扣去兑现这一保证,这也是客户建立对实验室信任的基础。
保证承诺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另一种是默示保证。明示保证要在合同中订立,如:完成时间,收费价格,应达到的检验/校准质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但默示保证就不一定要在合同中订明,如:保证不会由于检验时间迟延客户的经济利益,保证所出数据是真实、可靠的,保证一定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等。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需要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及行业的习惯来决定。默示保证是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大家约定的要求。因此,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实验室同样具有约束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约束客户和实验室双方的。弃权是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实验室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求:首先,实验室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实验室放弃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断。其次,实验室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我国大多实验室的检验和校准工作不仅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起着导向作用,而且在政府执法中起着提供客观证据的作用,社会影响很大,因此,实验室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自己的权利。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客户还是实验室,如果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在实验室的检验/校准活动中,它主要还是约束实验室的。例如:实验室已经事先和客户约定好了收费价格和服务时间,则不得再反悔;对已经确认接收样品的状态和数量不再反悔;对承诺的检验/校准服务内容和客户的要求不再反悔,实验室对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判定不能唯利、维权、维政是从。既然实验室的检验/校准活动是一项民事、商事活动,那么,在实际活动中对违反诚实性原则应当承担什么后果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实验室检验/校准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诚实性是实验室在市场经济中的形象和生命。随着我国实验室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实验室作为检验/校准市场的一个行为主体,要求她‘作为其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正被解释为社会的道德范畴和道德品质。指从一定的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照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或事。公正的观念也受到不同社会制度的制约。
实验室的公正性其实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和秩序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家都希望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无可争辩的社会现状。由于实验室掌握着被试物品生产人、使用人和利益相关人的直接利益分配权,因此要求实验室在自己与各方利益人之间要摆正关系,不能将风险和责任让给别人,把利益留给自己,只收钱不承担责任。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主张责任和利益关系的,那时,市场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各方的责任和利益由政府平衡。提供服务的一方有的只收钱不承担责任,有的甚至连钱也不收。而市场经济则要求获得利益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实验室进入市场开展检测与政府授权执行监督检验虽有着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经济活动,是商事、民事活动,属经济活动范畴,而后者是政事,属政府执法行为的一部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实验室要想进入市场,就要求实验室应能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所开展和从事检测活动的性质应当是民事、商事而非政事,造成客户利益损害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阶段政府鼓励各级实验室面向市场,不仅要在检测/校准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更要求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商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都对市场经济活动当中的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违法行为和赔偿与处罚责任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规定。国际实验室认可标准ISO/IEC 17025是发达国家几十年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法律经济的产物,是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实验室行为的要求,她提出了实验室应当以什么姿态和形象进入市场的要求和准则。
实验室的公正性是实验室行为准则的基础,概括起来讲有三个原则,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无歧视性原则。
公开原则,即透明原则。要求实验室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向客户公开实验室检测/校准活动的一切承诺,以及实验室与客户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利益。实验室应当在服务中始终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反对“暗箱”操作,充分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公平原则。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道德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法律、道德、政策等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公平是制度、体制、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观念。
(二)不断提高企业的信誉,增强市场对企业的信任。企业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这仅是证明生产过程得到了保证,而并不能证明最终产品的合格。如何向客户承诺产品的质量,企业应当建立起自我评价产品质量的体系,这就是合格评定制度中的供方自我声明。即所谓 “质量无境界”。
(三)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互认检测结果,迎接“入世”的挑战。继1999年12月3日我国实验室认可制度已与亚太实验室合作组织APLAC的主要成员中的12个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之后,2000年11月我国实验室认可体系又与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和南非、巴西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至此我国已与27个国家和地区的37个国家和经济贸易地区的实验室认可机构达成了互认协议。我国认可的实验室以及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校准数据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这意味着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又向国际化的要求迈出了一大步。即所谓“质量无国界”。
最大诚信原则源自于近代保险学,是保险合同中用来规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一规范买卖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基本要求很快被推行开来,从而使得双方的合法利益能够在合同履行期内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保险法和相关法规都引用了这一原则,同时在近代国际贸易中也被普遍采纳。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对民事、商事活动立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济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是市场经济得以规范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我国在推行实验室认可制度,开展实验室能力认可时,要求实验室在为其客户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服务,要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ISO/IEC导则25:90 第4.2 c )条中就要求实验室以确信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方式组织起来。ISO/IEC 17025标准也要求实验室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但通常大多实验室在解释诚实性时都很不完善、不全面,有的甚至狭隘的理解为客观、真实、事实求是、说真话,这种解释不能说不对,但没有反映出合同双方在民事、商事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实验室大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期,与服务对象并不是一种民事或商事活动的关系,而是代表政府,行使着一种特殊的产品和利益的“审判”权力,其活动性质并非民事,也非商事。此时的实验室更多的强调是权力,而较少提及责任和义务。更少有人知道受检产品生产者的权利是什么。在以往我们咨询过的实验室中,多数实验室不能够完整的回答实验室的诚实性涵义。
我们这里讲的实验室诚实性,确切的说应当是针对实验室对客户的服务承诺,是约束实验室行为的一种规范,其内容和实质可以表述为:如实告知、保证承诺、弃权与禁止反言。
如实告知,是实验室在与客户订立检验/校准合同之前,应如实地、毫无保留地告诉客户应当知道的一切服务真相,如:实验室的检验/校准能力,质量水平,完成时间,收费标准,客户享有的权利,使用第三方的技术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实验室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如实告知是实验室应尽的义务,她充分地体现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力,另一侧面也要求客户应当详尽地陈述有关检验/校准的有关要求,比如:检验/校准的要求,样品的数量,样品潜在的危险和缺陷,需要告知的其他背景情况等,这也是实验室接受委托检验/校准的前提条件。如实告知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告、通知、须知、填写表格等书面告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说明或询问的方式。实验室可以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在与客户签订检验/校准合同时如实填写双方应当知晓的详实细节。实验室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避免由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不清影响为客户的服务目标和服务质量,也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产生的“误解”或不“愉快”,以及难以界定的责任。
保证承诺是诚实性的核心,保证承诺的含义一般为保证允诺、担保,其目的是让客户放心。保证承诺的内容有:服务时间、收费价格、检验/校准的质量、客户的权益和所有权、合同约定其他服务等。在一般的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客户在与实验室签立了合同之后就有权利享受到实验室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实验室要有充分的准备为履行合同所付出必要的代价。保证承诺是实验室接受客户要求,履行检验/校准合同,为客户所承担某种责任的一种义务,不论风险有多大,代价有多高,实验室都应不折不扣去兑现这一保证,这也是客户建立对实验室信任的基础。
保证承诺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另一种是默示保证。明示保证要在合同中订立,如:完成时间,收费价格,应达到的检验/校准质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但默示保证就不一定要在合同中订明,如:保证不会由于检验时间迟延客户的经济利益,保证所出数据是真实、可靠的,保证一定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等。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需要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及行业的习惯来决定。默示保证是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大家约定的要求。因此,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实验室同样具有约束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约束客户和实验室双方的。弃权是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实验室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求:首先,实验室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实验室放弃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断。其次,实验室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我国大多实验室的检验和校准工作不仅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起着导向作用,而且在政府执法中起着提供客观证据的作用,社会影响很大,因此,实验室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自己的权利。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客户还是实验室,如果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在实验室的检验/校准活动中,它主要还是约束实验室的。例如:实验室已经事先和客户约定好了收费价格和服务时间,则不得再反悔;对已经确认接收样品的状态和数量不再反悔;对承诺的检验/校准服务内容和客户的要求不再反悔,实验室对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判定不能唯利、维权、维政是从。既然实验室的检验/校准活动是一项民事、商事活动,那么,在实际活动中对违反诚实性原则应当承担什么后果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实验室检验/校准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诚实性是实验室在市场经济中的形象和生命。随着我国实验室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实验室作为检验/校准市场的一个行为主体,要求她‘作为其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正被解释为社会的道德范畴和道德品质。指从一定的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照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或事。公正的观念也受到不同社会制度的制约。
实验室的公正性其实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和秩序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家都希望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无可争辩的社会现状。由于实验室掌握着被试物品生产人、使用人和利益相关人的直接利益分配权,因此要求实验室在自己与各方利益人之间要摆正关系,不能将风险和责任让给别人,把利益留给自己,只收钱不承担责任。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主张责任和利益关系的,那时,市场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各方的责任和利益由政府平衡。提供服务的一方有的只收钱不承担责任,有的甚至连钱也不收。而市场经济则要求获得利益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实验室进入市场开展检测与政府授权执行监督检验虽有着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经济活动,是商事、民事活动,属经济活动范畴,而后者是政事,属政府执法行为的一部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实验室要想进入市场,就要求实验室应能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所开展和从事检测活动的性质应当是民事、商事而非政事,造成客户利益损害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阶段政府鼓励各级实验室面向市场,不仅要在检测/校准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更要求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商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都对市场经济活动当中的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违法行为和赔偿与处罚责任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规定。国际实验室认可标准ISO/IEC 17025是发达国家几十年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法律经济的产物,是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实验室行为的要求,她提出了实验室应当以什么姿态和形象进入市场的要求和准则。
实验室的公正性是实验室行为准则的基础,概括起来讲有三个原则,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无歧视性原则。
公开原则,即透明原则。要求实验室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向客户公开实验室检测/校准活动的一切承诺,以及实验室与客户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利益。实验室应当在服务中始终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反对“暗箱”操作,充分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公平原则。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道德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法律、道德、政策等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公平是制度、体制、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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