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扩展资料: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实际控制权
百分之五十点几不到51%的也算,只要超过的50一般就可以了,但这也并不是说只要超过50%就一定会有绝对控制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如果只是做普通决议,例如决定投资计划、更换董事等,只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也就是50%以上通过即可,这时候只要超过50%就代表着绝对控制权;
但如果股东会是要做特别决议,例如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这时候则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也就是大约67%以上才能通过,那就不能算拥有绝对控制权了。
至于哪些事项需以普通决议通过,哪些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这一些在公司的章程中通常都会有所规定。
因此,绝对控制权不仅要关注持股比例,还要注意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但一般而言,只要超过50%就算我们平常说的绝对控制权了。
扩展资料: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参考资料:控股权_百度百科
一般情况是51%以上就有关可以了。但不是说51%以上就一定有绝对控制权。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例如决定投资计划、更换董事,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也就是50%以上通过;
而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例如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则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也就是大约67%以上才能通过。
公司章程中通常会规定,哪些事项需以普通决议通过,哪些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有些章程中虽未使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概念,但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容。
因此,在对外谈判中,不仅要关注持股比例,还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内容,否则即使持股51%,对有些重要事项也没有取得话语权。
拓展资料:
实际控制权是指企业不同的利益参与者实际对企业运行和企业重大决策产生的影响。实际控制权是实际做出决策的权力,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对信息的掌握。
对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内的股权转让,也包括交易所外非股权转让的其他途径。从理论上来说,上述行为都已经囊括在《收购办法》的涵盖范围之内。
不过,从实践来看,仍然有一些通过其他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生,且就目前来看,中国证监会还很难将《收购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这些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行为上去。
这些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行为如果不适用《收购办法》,则缺乏相关规范,控制人不承担《收购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和收购人所增加的诚信义务,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2、但不是说51%以上就一定有绝对控制权
3、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例如决定投资计划、更换董事,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也就是50%以上通过;而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例如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则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也就是大约67%以上才能通过。公司章程中通常会规定,哪些事项需以普通决议通过,哪些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4、有些章程中虽未使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概念,但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容。因此,在对外谈判中,不仅要关注持股比例,还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内容,否则即使持股51%,对有些重要事项也没有取得话语权。
先表示感谢~ 您回答的很详细。因为和朋友谈起关于公司持股的问题, 一般说只要持股超过50%就占绝对优势(通俗说是“话语权”),朋友说必须是51%。 其实我是想知道为什么必须是51%呢?超过50%的话,即便是五十点几,其它股东是不可能超过你的,你已经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了吧?还是这里另有规定不能是小数位持股,必须取整呢?
1、只要是超过50%,哪怕点几都可以了是通常意义上的绝对控股了!
2、具体股东的持股没有规定必须多少,在欧美,更多的公司控股都不超过30%。甚至10%多点
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高度分离的分散公司体制只在美国、英国等少数国家存在,尤其在美国市场型公司治理环境下最为典型。
在日本,最大的公司已经拥有四家或五家银行和保险公司,每家银行或者保险公司都拥有公司股票的5%左右。
由此可见,相对于英美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类型,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形态更为常见,它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主导性体制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关键因素,因此,更值得关注和研究。
美国超过50%的公众公司最大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常常低于公司总股份的5%。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与控制权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股权与控制权通常并不相等,而是大于或小于控制权。也就是说,股权与控制权并非对称关系。由于股权与公司控制权的非对称性,必然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相分离。由于小股东搭便车现象,运用委托投票权,背离一股一票制的原则,以及其他分离工具的使用,致使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落入经营者手中,并非全体股东透过股东大会直接控制公司。
通用汽车公司的五个最大的股东(他们自己也是代表非常分散的小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来还不到该公司股票的6%。由于小股东拥有极少的表决权,他们投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徒增自己的成本,于是股东理性地选择了不出席股东会议,或是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经理代行表决权完事,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冷漠现象。由此可见,股东事实上被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例如决定投资计划、更换董事,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也就是50%以上通过;
而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例如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则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也就是大约67%以上才能通过。
公司章程中通常会规定,哪些事项需以普通决议通过,哪些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有些章程中虽未使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概念,但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容。
因此,在对外谈判中,不仅要关注持股比例,还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内容,否则即使持股51%,对有些重要事项也没有取得话语权。
拓展资料:
实际控制权是指企业不同的利益参与者实际对企业运行和企业重大决策产生的影响。实际控制权是实际做出决策的权力,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对信息的掌握。
对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内的股权转让,也包括交易所外非股权转让的其他途径。从理论上来说,上述行为都已经囊括在《收购办法》的涵盖范围之内。
不过,从实践来看,仍然有一些通过其他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生,且就目前来看,中国证监会还很难将《收购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这些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行为上去。
这些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行为如果不适用《收购办法》,则缺乏相关规范,控制人不承担《收购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和收购人所增加的诚信义务,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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