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范畴
一、《统计法》中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推诿或者阻挠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统计资料。
2、瞒报统计资料。
3、伪造统计资料。
4、篡改统计资料。
5、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6、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7、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
10、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扩展资料: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査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5)在接受统计检査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7)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1、虚报统计资料。
2、瞒报统计资料。
3、伪造统计资料。
4、篡改统计资料。
5、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6、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7、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
10、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