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

我与妻子结婚7年,婚后我向父母借款9万,妻子向父母借款3万,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购买单价2500),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我们一直轮流还款,并约定贷款还完后再归还... 我与妻子结婚7年,婚后我向父母借款9万,妻子向父母借款3万,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购买单价2500),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我们一直轮流还款,并约定贷款还完后再归还双方父母的借款。去年9月我们提出离婚后,妻子就明确拒绝承担归还贷款,并说房子她不要,但我要按6000/㎡的当前单价计算房子的增值并分一半给她。我认为妻子提出的当前单价过高,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相同条件的房屋,别的房主出售标价也才4000元每平方,还可以谈价(这个她是知道的),因此我没有同意。后来我们协商:贴出售广告出去,看别人出什么价。妻子将广告贴出后我提议:第三方出什么价格,我就按该单价计算增值补偿,其它条件不变,妻子表示即使亏本也宁愿把它卖给第三方,不愿意按第三方的出价将她的那部分转让给我。
这件事就这么一直拖着,我们还没有办离婚手续。现在我的疑问是:
1.在我与第三方之间,相同条件谁具有优先权?
2.开发商的标价与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之间有着很大区别,现在很多开发商标价打折都卖不出去。如果打官司,我主张按4000的单价计算增值补偿,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吗?
3.妻子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归还房产的义务了,现在我的累计还款金额是她的累计还款金额的一倍多了,我若主张该房产的增值部分按双方各自归还贷款占全部贷款本息的比例来计算(谁换得多谁拿得多),法院会支持吗?
4.妻子现在既不同意按正常单价计算增值补偿将房产中她的那部分转让给我,又不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那我一直把贷款还完,或者借钱把剩余贷款提前还了,增值部分也要分妻子50%吗?
另外还有一个情况:婚后妻子有一个食品经营部,购买运货的汽车还向我父母借了30000元,我自己也曾经拿过几千块钱给妻子周转(后来吵架妻子还给我了)。妻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我提供经营部的货、款往来帐目、单据等,我对该经营部的情况一无所知。我认为妻子能经营这份事业是以我有稳定的收入为基础的,并且出过钱,还帮妻子推销过一些食品,但妻子却认为我没有提供过任何帮助。对于这种情况,我有权要求妻子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吗?
----------------有什么法律方面的有利于我的建议,请老师们提出来,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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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猫6162
2012-03-08 · TA获得超过84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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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对于房产价格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2•到时候让法院指派一个鉴定机构估价,你可以按此价支付你妻子他所有的那部分的房子价格。
如果你们借各自父母的钱有借据,或者双方都认可,可以从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从应得房款中扣除,归还父母。
因为你们一直没办理离婚手续,所以还是夫妻,所以不管你还的多还是她还的多,都不影响房产的分割。
3•对于你妻子开食品经营部的财产状况,你也可以委托律师查清,或者在诉讼中让对方向法院提交帐目。
这个食品经营部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了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也有你的部分。
关于借钱部分,你有借据或者你们双方都承认,那么就可以索回。
建议:如果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复合,那么不要因为财产问题一直拖。如果和对方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因为你们夫妻的财产问题较复杂,那么最好请个专门婚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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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因为你们一直没办理离婚手续,所以还是夫妻,所以不管你还的多还是她还的多,都不影响房产的分割。”——可否这样理解:妻子是有收入的,即使她明确拒绝承担还贷义务,从她表达拒绝之意开始,无论我自己承担了多少贷款,都必须将房屋增值部分分一半给她?这很不公正啊,权利义务不对等呢。
追答
房子分割是一人一半。她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你一半。这样其实就差不多,婚姻又不是做买卖。
顺当还鲜活的小拉布拉多2115
高粉答主

2012-03-08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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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较复杂,具体可以打电话或带齐相关资料与律师咨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好,若你在深圳,有婚姻法律问题,,可以与深圳张勇律师联系,帮你分析应对,你也可以在百度里面搜索深圳张勇律师,找到张律师的简介及联系方式。
张律师曾处理数百起婚姻案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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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鱼冷菱0Ez1520
2012-03-08 · 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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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这样,你们可以去法院起诉分割。
2、房屋应该按现有市场价值,先扣除未还款部分,然后进行分割,一方要房的,给对方相应的补偿,本人承担还款义务。
3、或者将房屋拍卖或变卖后直接分钱,因买房欠下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双方承担。
4、如果你不想卖房,则对方是无法出卖的。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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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市场价值”是个疑问。实际上,同一房开公司的另一个相距不足百米的项目,现在在标价的基础上打8.5折都没有任何成交。同一小区的很多业主都在卖房,相同条件的房屋,业主报价比房开公司都要低,这是普遍存在的情况。那么在诉讼或第三方评估中,是按房开商的单价评估还是按民间实际成交价格评估?
此外,妻子早已明确拒绝承担还贷义务,这种情况下,我还贷,妻子不劳而获,她的这种做法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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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烟火_香
2012-03-08 · TA获得超过92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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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共同房屋居住人,你优先。
2、按现在市场价,有可能。
3、会。对财产权的权利义务要一致。
4、可以。
如你们确定离婚,对房屋股价可以提交房屋价格鉴定。然后处理:折价、变卖或转让后补偿。
具体咨询律师。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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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凝家
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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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对于房产价格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2•到时候让法院指派一个鉴定机构估价,你可以按此价支付你妻子他所有的那部分的房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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