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纠纷
我是在09年4月进入公司上班的,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1年04月30日到期,之后呢,我还在公司上班,但是,公司之后没有跟我签订任何的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到了12年的3月了...
我是在09年4月进入公司上班的,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1年04月30日到期,之后呢,我还在公司上班,但是,公司之后没有跟我签订任何的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到了12年的3月了。我想辞职走人。。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我11年5月到12年3月之间的双倍工资的补偿?我打电话咨询社会劳动保障局的人工服务电话。。他们给的解释是没有的赔偿?但是看劳动合同法又可以要求赔偿。。。。这让我不好做决定,所以请哪位好心的大哥大姐帮忙解答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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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回答
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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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赔偿的,你说的劳动合同法中说有赔偿,不过前提是你跟用人单位有签合同,但是你的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在法律的角度是没有存在合作关系,因此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你无法得到补偿。
追问
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是,我还在公司上班,不是存在这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属于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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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款和14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是从用工第二个月起到满一年的时间内,超过一年就视为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单位应额外支付从11年6月至12年3月的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希望有帮到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款和14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是从用工第二个月起到满一年的时间内,超过一年就视为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单位应额外支付从11年6月至12年3月的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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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应当支付的,如果公司给你正常发工资的话,合同期满一个月后,从11年6月到12年3月之间的工资再给你发一次就可以了。你主动辞职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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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有的,但实际就不好说了,一般劳动保障部门都不会替劳动者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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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2011年5月份开始,你和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具体法律条文太多,我没有列。如有不明白的可以加Q19226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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